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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商务局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订了《湖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湖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使用,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州市支持和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8〕4号)文件精神和《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7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全程管理;注重引导、分清界限;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约束;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我市“开放活市”战略,鼓励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着力提高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鼓励引进外向型生产企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对外贸易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国际化;积极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积极鼓励进口,扩大有效投资;鼓励服务贸易做大做强;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商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批复的预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确定储备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到商务部门。

  (二)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三)负责对商务部门安排涉及企业和个人专项资金时使用信用记录情况的监督。

  (四)配合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公开。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公开书面信用承诺。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门依托市级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除突发性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原则上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商务部门按照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依据,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长期保留,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做出公开书面信用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审核机制和程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控制度完善。商务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办法,完善部门内部办理流程,相关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

  (二)保证客观公正。商务部门要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保证专家评审、咨询或专业机构审计、鉴定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三)充分论证审核。商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项目预算规模和时序安排等方面合理性。审核过程中还应引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应用、部门横向联合审查等机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

  (四)集体研究决策。专项资金安排应经过商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具备条件的,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前,商务部门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库储备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应依申请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商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并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区财政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编制和执行

  第十四条 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测算、预算绩效与执行情况、支出需求等,下达商务部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商务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并做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通知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对上报预算进行初审,提出审核建议,由商务部门报人大财经委审查。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报人大财经委备案,商务部门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将支出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除依法确定的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清单公开。商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包括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配合商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前提。按规定实施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将绩效因素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年度结束后,商务部门对归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属申报单位责任的,取消该单位以后3个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失信惩戒制度。商务部门应就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信用办,纳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开放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财企〔2011〕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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