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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海内外科技人才兴办企业创业、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建设等,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贷产品开发、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担保完善、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小贷和科技银行组建等方面形成比较完善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结构,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及绩效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三、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偿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贷款所发生的风险。通过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共同分担风险,促进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扩大放贷规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形成滚动发展,在每年市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中按5%提取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放大科技信贷和风险补偿。

  四、开发科技金融新产品。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发挥金融机构各自优势,鼓励各县区依托科技园区开展科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等金融产品。对新型科技金融产品在利息、担保费和保险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继续完善科技担保。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展适合科技型企业的多种担保方式。适度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协助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对批准设立的科技担保企业,按照一般担保企业享受市里规定的补助额基础上再增加30%进行补助。

  六、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资金、创投资本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自主创新。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新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自成立起五年内视企业规模及对地方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七、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积极开展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各项科技保险业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资金,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以保险费补助20%—50%的形式给予支持。积极开展银行与信用保险的业务协作,促进科技型企业获取在信用保险条件下的银行贷款。

  八、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和《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着力抓好扩面增量工作。

  九、鼓励设立科技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开展科技部门与银行之间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支行作为专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贷款评审,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增加风险容忍度,不良贷款率可以提高到3%。对批准设立的科技支行,在科技、财政资源上给予倾斜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的坏账,可给予不大于50%的风险补偿,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年终考核合格,可给予科技支行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0.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依托高新区等科技型企业聚集的地区,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对批准新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年终考核优秀,有关优惠政策比面上小额贷款公司延长2年。

  十一、支持建立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投入支持各类科技金融平台建设,使其成为科技与金融部门之间的联系纽带和桥梁。支持平台有效开展学术研究、业务培训、信息交流、中介服务等活动。加强与创投企业、担保公司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经认定的市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安排。对股改后列入拟上市后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附则

  本意见中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单位,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2〕46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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