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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6-06-28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电商换市”工程,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扶持政策。

  一、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给予其技术服务费1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农产品、旅游、民宿、农家乐以及湖笔、茶叶、丝绸、黄酒等历史文化产业产品网络零售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给予其技术服务费15%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本地自建自营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进市外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湖州市本级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市内入库税收(权责发生制)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专业从事电子商务金融、信用、数据、代运营的服务企业,年度市内入库税收(权责发生制)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档分别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推动电子商务特色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特色小镇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依托电子商务加快产业集聚

  (六)培育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集群。鼓励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抱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开展B2B2C业务。对经省认定的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加快线上地方集聚平台建设。对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地方产业带”的建设主体,上线并入驻湖州地区商户达到100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浙江省商务厅年度区域产业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资金,用于对经授权在淘宝网“特色中国”、1号店“特产中国”、京东“中国特产”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湖州馆的运营主体的年度考核奖励。

  (八)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50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楼宇),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0家,再追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级评定4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被认定为5A级的,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推进城乡电商服务网络建设

  (九)改造提升农村、社区电商服务。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专业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改造提升。鼓励社区电商服务站(智能投递终端)建设,“E邮柜”按承建单位该项目建设投入扣除省财政补助后的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他社区电商服务站按每个网点不超过5000元进行补助。

  四、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十)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用于组织电子商务展会、创业大赛和资源对接会等活动,以及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实践、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湖州电商网及“湖州电商”系列网络新媒体平台的运营维护等。

  五、附则

  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电子商务发展;若申报奖励总额超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则第(一)至(八)条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在市本级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组织或机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实行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15年度开始计算。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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